银保监会划定多条“红线”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迎“更新”

发布日期:2018-07-16 浏览次数:735

近日,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银保监会下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等方面,再次细化扎紧保险代理行业制度笼子。

出资必须自有真实合法,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红线”划定

从市场准入方面来看,银保监会强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与此同时,监管明确指出,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的情形。具有上述五项情形之一的,将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

兼业代理方面,除要求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之外,监管强调,兼业代理机构主营业务要实现情况良好,且最近3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有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等。并划定“红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从业人员需达标,否则将面临免职、撤销资格

对于具体从业人员,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一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二是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是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四是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五是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六是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七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明确的进入门槛,对于存量监管也将进行严格排查。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已经任命的,应当免除其职务;经核准任职资格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是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二是从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离职;三是受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四是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五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六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七是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禁止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保险中介日常经营有禁止

对于日常经营中,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是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是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是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是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是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是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是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是我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基于以往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与此同时,保险代理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管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明确要求。确实,近两年,伴随保险牌照下发收紧趋势,热情不减的资本开始绕道保险中介市场,尽管保险中介门槛稍低,但今年以来,监管已有所关注。

6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保险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的通知》,将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经营合规性,严肃查处违规套取费用、违规销售保险金融产品、违规经营或联网保险业务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今,再次修订《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并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看来,监管仍在不断扎紧制度篮子,让保险中介市场更为合规。

近日,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银保监会下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等方面,再次细化扎紧保险代理行业制度笼子。

出资必须自有真实合法,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红线”划定

从市场准入方面来看,银保监会强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与此同时,监管明确指出,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的情形。具有上述五项情形之一的,将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

兼业代理方面,除要求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之外,监管强调,兼业代理机构主营业务要实现情况良好,且最近3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有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等。并划定“红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从业人员需达标,否则将面临免职、撤销资格

对于具体从业人员,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一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二是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是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四是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五是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六是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七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明确的进入门槛,对于存量监管也将进行严格排查。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已经任命的,应当免除其职务;经核准任职资格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是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二是从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离职;三是受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四是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五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六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七是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禁止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保险中介日常经营有禁止

对于日常经营中,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是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是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是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是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是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是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是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是我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基于以往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与此同时,保险代理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管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明确要求。确实,近两年,伴随保险牌照下发收紧趋势,热情不减的资本开始绕道保险中介市场,尽管保险中介门槛稍低,但今年以来,监管已有所关注。

6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保险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的通知》,将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经营合规性,严肃查处违规套取费用、违规销售保险金融产品、违规经营或联网保险业务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今,再次修订《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并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看来,监管仍在不断扎紧制度篮子,让保险中介市场更为合规。